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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孔斌与程卫华、李长保、阳泉全顺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斌,程卫华,李长保,阳泉全顺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517号原告:孔斌,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XX,平定县古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平定县古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卫华,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保,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全顺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勇,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碎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斌与被告程卫华、李长保、阳泉全顺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孔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