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潘丽梅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梅,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潘丽梅,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德东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瓦房店市。潘丽梅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瓦民初字第4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