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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宏申请陈水利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陈水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特9号申请人:陈宏,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申请人:陈水利,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代理人:汪国健,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人陈宏申请认定陈水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宏称,陈水利于2012年左右患有老年痴呆症。之后,痴呆症状逐渐加重,现已进入晚期,病人已经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生活能力,已不能履行其民事权利。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陈水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水利丈夫汪国健为其监护人。陈水利因身体状况原因未能到庭发表意见。汪国健称,我同意宣告被申请人陈水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担任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水利,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东路20-8号。其与申请人陈宏系姐弟关系。经申请人申请,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水利患有混合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汪国健与陈水利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现申请人陈宏申请法院宣告陈水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汪国健为陈水利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陈水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汪国健为陈水利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