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长江与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原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江,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原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1475号原告:赵长江,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原思南天豪车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经济开发区双塘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腊梅,董事。原告赵长江与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6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豪●未来城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单价8740元购买被告修建天豪未来城欢乐谷A5号15平方米门面房,原告交付了定金1311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辜群力在庭前向本院陈述承认原告诉称完全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方支付了定金作为债权担保,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赵长江主张定金条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赵长江支付双倍定金人民币2622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思南天壹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庆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人民陪审员 刘仁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敏霞书 记 员 袁子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