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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训顶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训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77号罪犯郑训顶,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训顶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训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积分2420分。4次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训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训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