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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贾路,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聚,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上诉人常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共计117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