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某申请执行姬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206-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姬某本院在执行郭某与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姬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沟支行领取的工资收入64200元,后全额兑付申请执行人郭某。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