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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琪与许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琪,许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4521号原告:姚琪,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周水良,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叶东,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姚琪与被告许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许叶东归还原告姚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200元与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许叶东支付原告姚琪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许叶东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许叶东向原告姚琪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25日前归还,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到期后,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叶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2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债权实现费用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被告许叶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德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