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淑与王朝勇、曾晓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淑,王朝勇,曾晓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勇,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晓兰,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淑因与被上诉人王朝勇、曾晓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被上诉人王朝勇、被上诉人曾晓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淑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原告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实际损失(现暂计算到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715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杨淑在一审中提交了与王朝勇的通话录音,证实曾晓兰为提高销售业绩和分取彩金,安排王朝勇向杨淑作出丰厚投资回报的承诺,杨淑基于此,才进行投资,但一审未对此进行认定。2.本案的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曾晓兰为出售方应当属于本案合同的相对人。3.二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两被上诉人共谋,由曾晓兰介绍杨淑与王朝勇认识,由王朝勇向杨淑虚构事实,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诱使杨淑陷于错误认识,这与杨淑是否长期购买彩票并无关联性。被上诉人王朝勇辩称,其并非买彩票的高手,曾晓兰为了提高销量而让其帮杨淑在曾晓兰处买彩票,并未因此获得任何收入,故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曾晓兰辩称,未向杨淑、王朝勇作出任何承诺,曾晓兰仅系协议书的证明人。杨淑通过转账、现金方式交付48000元,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2月14日,王朝勇一直向曾晓兰发出竞彩指令,曾晓兰根据指令出票且以微信截图发给原告。杨��一共购买了8万余元彩票,有3万余元中奖,本案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购买彩票属于射幸投资,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购买彩票的风险,也未向杨淑推荐过王朝勇。原审原告杨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杨淑与王朝勇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71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晓兰系某彩票投注站的业主,杨淑曾在其投注站多次购买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王朝勇在该投注站购买过足球彩票。2016年12月12日,杨淑手写一份协议书,载明:杨淑预存50000元在曾晓兰的体育彩票销售点,曾晓兰按王朝勇的竞彩推荐出票,王朝勇给杨淑推荐竞彩的奖金利润为每月10000元,利润不足10000元由王朝��弥补,多余奖金1个月由王朝勇领取。奖金利润双方共同满一个月领取。王朝勇、杨淑分别在当事人处签名,曾晓兰在证明人处署名。同日,杨淑向曾晓兰转款40000元。此后,曾晓兰按照王朝勇的指示出票并微信截图给杨淑。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曾晓兰转款7000元。庭审中,曾晓兰代理人自认共收到杨淑48000元,其中1000元系现金支付。另查明,2017年2月,杨淑向曾晓兰表示,要求曾晓兰清理其按照王朝勇的指示已出足球彩票和已中奖的具体金额,曾晓兰表示同意,并将载有出票时间、总计出票金额为8万余元和中奖金额为3万余元的手写稿以微信截图的方式发送给曾晓兰。杨淑收到后向曾晓兰转款1451元,并表示其与曾晓兰关于足球彩票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杨淑多次要求王朝勇按照协议向其支付每月10000元的利润未果,故认为两被告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杨淑以王朝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王朝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王朝勇承诺了10000元彩票中奖的保底额,但杨淑作为长期购买彩票的彩民,其应知晓彩票的射幸性质,中奖与否具有偶然性,购买彩票存在潜在的风险。除此之外,杨淑也没有举证证明王朝勇告知了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协议书存在可撤销情形,杨淑要求撤销协议书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杨淑基于撤销合同,要求返还购票款和利息,不予支持。王朝勇虽在协议书中承诺弥补利润,但本案中,杨淑主张撤销协议书后返还彩票款,而并未涉及利润的支付,故对双方之间应否返还保底利润不作审查。另外,曾晓兰并非协议书的相对人,曾晓兰依据协议书内容接受王朝勇的指示为杨淑在其经营的彩票投注站下单购买彩票,系合法的经营行为,且曾晓兰出票的金额已得到杨淑的认可,双方关于案涉彩票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故曾晓兰没有向杨淑返还购票款及利息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杨淑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2月12日的通话录音载明,王朝勇:“今天没得这种比赛哈,这种最低的赔率,其他的赔率还要低一些,这种容易出来容易中。50000块钱一个月给你赚个30000元,但也有风险,这个相当于投资行业,竞彩的返彩率是70-90%,竞彩公司只赚了百分之几的利润。这个我给保证从来不会血本无归。我算了你这种风险不存在,一天就三百多的利润,就看你��不领取”。二审庭审中,杨淑陈述,从2016年4、5月开始,按朋友的推荐购买彩票,总体是亏损。基于王朝勇的承诺,签订协议。王朝勇陈述,从2003年开始购买彩票,2016年6月开始少量购买竞彩,双色球偶尔中5元,竞彩中过300元或4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曾晓兰是否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2.王朝勇、曾晓兰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而使杨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关于争议焦点一,杨淑主张本案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曾晓兰作为出售方,应属于合同相对方。本院认为,从协议形式来看,在合同尾部,王朝勇、杨淑作为当事人签字,曾晓兰作为证明人签字。从协议主要内容来看,杨淑要求曾晓兰按王朝勇的指示出票,杨淑与王朝勇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杨淑与曾晓兰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杨淑主��案涉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曾晓兰系涉案合同相对人,与基本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为: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王朝勇陈述,为了促使杨淑与被上诉人曾��兰建立大额买卖彩票的合同关系,向杨淑作了高收益的宣传。杨淑陈述,基于王朝勇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本院认为,录音证据及王朝勇的陈述,结合王朝勇个人购买彩票的经历,证实王朝勇有隐瞒彩票风险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欺诈,需进一步分析被欺诈人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从杨淑购买彩票的经历及其签订合同的情况来看,杨淑对彩票风险应有个人独立的判断,并已预见彩票风险。王朝勇的不实陈述未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排除彩票风险的怀疑,故不能认定王朝勇的行为构成欺诈。关于杨淑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杨淑与曾晓兰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杨淑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曾晓兰有欺诈的行为,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由上诉人杨淑负担。审判长 赵大杰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毛文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