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存平与韦伟余、商丘交运集团拓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平,韦伟余,商丘交运集团拓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71号原告:刘存平,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韦伟余,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拓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春水东路42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西。负责人:范鹏,总经理。原告刘存平与被告韦伟余、商丘交运集团拓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存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刘存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5日7时40分许,韦伟余驾驶的豫N×××××重型仓栅式货车亚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逆向行驶的武汉振驾驶的拖拉机(车载刘存平一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存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