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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750号原告: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欧逸佳苑1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49529M。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平,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胡平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恩施州居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