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庆福与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福,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580号原告许庆福,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娜,女,系原告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望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58号。负责人:王占兴,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洪泽,男,该信用社稽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庆福诉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望都县劳动力人才交流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许庆福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许庆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学骞审 判 员 谷林林人民陪审员 白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