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彬、阮俊香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彬,阮俊香,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袁彬,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阮俊香,女,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袁彬、阮俊香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华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彬、阮俊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269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彬、阮俊香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彬、阮俊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14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袁彬未受偿债权1026990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袁彬、阮俊香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华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彬、阮俊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269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彬、阮俊香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彬、阮俊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14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袁彬未受偿债权1026990元等。我的意见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被执行人找不见,债权不能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1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