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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加华与黎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加华,黎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266号原告:金加华,男,汉族,住绵竹市兴隆镇。被告:黎小莉,女,汉族,住南部县碑院镇。原告金加华诉被告黎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加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加华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金加华负担。审判员  张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