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加华与黎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加华,黎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266号原告:金加华,男,汉族,住绵竹市兴隆镇。被告:黎小莉,女,汉族,住南部县碑院镇。原告金加华诉被告黎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加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加华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金加华负担。审判员 张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