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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万波与明锦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波,明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万波,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明锦忠,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5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赵万波与明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2449元,申请执行费12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明锦忠所有的汽车和房屋,经查,以上财产已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查封,被执行人明锦忠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明锦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万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