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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与兰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学,兰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948号原告:赵文学,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兰军龙,男,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赵文学诉被告兰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学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兰军龙负担。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