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陶冶、涂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冶,涂沛,齐木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陶冶,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涂沛,女,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齐木水,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932927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17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沛、齐木水在银行存款1935106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