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甫霞与王士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霞,王士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990号原告:张甫霞,女,汉族,1979年2月1日生,住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鹏,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国际发展重心A座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甫霞与被告王士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