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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凤伟与克什克腾旗锦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伟,克什克腾旗锦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准岗更嘎查8组,现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2号楼3单元501室。被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锦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150425000012493,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法定代表人:于守发,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什克腾旗锦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庆国村四地组。本院在执行徐凤伟与克什克腾旗锦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徐凤伟申请撤回对克什克腾旗锦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