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501号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5284119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2033号。法定代表人:高洪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