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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与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杨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037号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826896367。法定代表人:陈佳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翔,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国良,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3元,由原告浙江宏策电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思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