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延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4328号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曼曼,经理。被告:赵延民,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