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发明与厦门市健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明,厦门市健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发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厦门市健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之一钻石海岸A幢2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0537XE。法定代表人:薛蒙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发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健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发明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