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小建与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建,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建,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程晓丽,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小建与被执行人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