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荣兴与潘建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荣兴,潘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荣兴,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建,男,1979年11年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荣兴因与被申请人潘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荣兴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郭荣兴期望女儿成为常工院的正式教师,应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教师资格,”事实是成为常工院的正式教师根本无需取得教师资格。本案所涉常州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属于高等学校,成为常州工学院教师不以取得教师资格为前提条件,二审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断章取义,并由此得出了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结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是在应聘成为正式教师之后才进行的,并且仅针对在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即,成为高等学校的正式教师并不需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在成为正式教师之后才需要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如果进入高等学校后并不从事教学工作,就无需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是依据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推论而来,既然郭荣兴已经证明本案所涉高等学校正式教师工作并不以取得教师资格为前提条件,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应当被推翻。其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郭荣兴出于对女儿的爱,希望能为女儿找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郭荣兴对教育系统知之甚少,听人介绍潘建对教育系统比较了解,所以希望花钱委托潘建为女儿找到工作提供咨询及帮助。郭荣兴一直以为潘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为其女儿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及时向女儿提供招聘信息,对女儿进行针对性培训等等),郭荣兴从未想要扭曲正常的竞争机制,扰乱正常的教师招聘秩序,更未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有损公共利益。郭荣兴向潘建支付的费用是劳务费、咨询费,至于潘建是否从事非法活动,与郭荣兴无关。本案的关键证据《收条并承诺书》中提到的“常州市工学院”根本就不存在,学校全名是“常州工学院”,而郭荣兴都全然不知,在整个过程中郭荣兴就是一个无辜的被欺骗的受害者。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遗漏了“对潘建收受的60万元予以收缴”的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了相应判决,但是上述条文并没有“收缴潘建收受的60万元”的相关依据。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4民终428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在该制裁书中才明确“收缴60万元”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二审判决书中遗漏了相关法律依据。2、即使二审判决中补充了遗漏的相关法律依据,也不应当对潘建收受的60万元予以收缴,而应当对潘建另行罚款。潘建收受的60万元来源于郭荣兴,郭荣兴从未从事或教唆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自始至终郭荣兴都是一个无辜的被欺骗的受害者,不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即便法院认定潘建从事非法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也应当对潘建予以罚款,而不是直接收缴涉案的属于郭荣兴的60万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依法裁定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潘建向郭荣兴返还60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潘建提交意见称,我们都是通过正常的咨询、业务沟通,因为郭荣兴女儿是在国外进行教育,甚至想要通过一些国外的教育公司背景,让郭荣兴的女儿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常工院工作,没有违法,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上述第二个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荣兴希望女儿成为常工院的正式教师,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按照有关程序公平竞争。郭荣兴既不了解教师的招聘流程,也未关注有关学校招聘公告的情况下,基于相信通过潘建个人的能力、关系来解决女儿的工作问题而给付潘建60万元款项,而潘建认可其所收到的款项系用于劳务费、辛苦费、咨询费、人情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该请托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教师招聘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系无效民事行为。郭荣兴要求潘建所返还的60万元,其款项的性质因违反公序良俗,应予以驳回。郭荣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荣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魏雨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