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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玲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玲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22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玲芝,女,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玲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