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包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国华,兰州市城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国华,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兰园***楼。法定代表人:张建虎,系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包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国华申请再审称,原审以申请人长期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申请人的诉请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原审参考《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公益性岗位作出定性分析,并无不当。申请人包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国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