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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昌林、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林,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赵昌林,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82710758,住所地当阳市东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谢胜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昌林劳务工资454750元,并付担案件受理费4061元,执行费6722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655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