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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明与徐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徐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1193号原告:李明。被告:徐小萍。原告李明与被告徐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明以被告徐小萍未归还借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小萍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被告徐小萍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李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8月16日之前还清,利息按2%计算。被告于同日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与被告徐小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徐小萍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