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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保平与被申请人杨二敬、杨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平,杨二敬,杨敬,郭靖,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郭保平,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二敬,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敬,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靖,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龙,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下余的借款4412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计至2017年5月1日利息为48990.48元);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金13268.56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执行费11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万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800元,以上案款318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案件执行费1127元被执行人已承担。对于下余借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