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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甄壮友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甄壮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20号罪犯甄壮友,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河北省涿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甄壮友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07月起至2017年0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560分;考核期自2016年03月起至2017年0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100分,兑换3次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甄壮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有签订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意见书;原判刑期执行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壮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