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金海、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海,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万国有,万勇保,许锡忠,江西新建长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海,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日栋,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平、黄伟亮,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国有,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勇保,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锡忠,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新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建长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601227239038950。法定代表人:万红玲,系该管理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英,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金海、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国有、万勇保、许锡忠、江西新建长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堎工业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日栋、上诉人市政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平、黄伟亮,被上诉人万国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被上诉人万勇保、被上诉人长堎工业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许锡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3298元,退回上诉人吴金海16649元,退回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6649元。审判长 曹成云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罗云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