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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萌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李常月,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常月,女,1965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萌,女,1989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常月、宋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8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16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继承宋XX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地块X楼X单元X号的回迁安置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屋暂无产权登记,本院无法处置。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3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门头沟档案馆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常月配偶宋XX已去世;被执行人宋萌于2015年5月20日与于X登记结婚。本院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宋萌配偶于X进行案件相关人统查,发现于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5.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常月名下5个银行账户、宋萌名下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7.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常月、宋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萌、李常月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