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志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8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志远,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袁志远驾驶豫M×××××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撞到环卫工人焦某,致焦某受伤,后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袁志远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焦某无责任。经鉴定,焦某符合多发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袁志远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告人袁志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袁志远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记录、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志远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系自首;(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3)被告人袁志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袁志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袁志远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应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志远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志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媛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