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淑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淑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50号原告: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张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谊均,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艳,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淑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7.00元,退还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42.00元,由吉林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新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