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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静与文远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文远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周静,女,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被执行人文远思,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静申请执行文远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621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文远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远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偿还申请人周静2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文远思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鲁甸县乐红镇官寨村黄草坪集中安置点项目,是由被执行人文远思作为该公司委托人,负责该工程施工,工程款收益由文远思支配使用,该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有5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文远思。本院已于2017年7月28日向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通知书和裁定书,责令其在与文远思结算工程款项时,扣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20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 涛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阮雁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怡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