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蕴真与李永福、鲁锦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蕴真,李永福,鲁锦相,沈丘县鹏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04号原告:刘蕴真,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永福,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鲁锦相,男,194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310826027。第三人:沈丘县鹏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4100004678。法定代表人:任秀英。原告刘蕴真与被告李永福、鲁锦相及第三人沈丘县鹏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刘蕴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蕴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蕴真撤回对被告李永福、鲁锦相及第三人沈丘县鹏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蕴真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