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孙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09)丽景民执字第195号孙小娟、夏德根:申请执行人孙小娟与被执行人夏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丽景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小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夏德根工资收入进行分配,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09)丽景民执字第195号案件以(2017)浙1127执恢212号恢复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