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8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8行初38号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65-2102。法定代表人魏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XX,男。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广海道9号。法定代表人孙开祥,局长。负责人王贺起,该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栋,该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安静,该局劳动监察科科员。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拓,该局法规处科员。第三人罗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及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尹学军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 洁书 记 员  安同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