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令霞与武穴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霞,武穴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190号原告孔令霞,女,50岁,1967年2月4日,地址:武穴市,被告武穴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穴,法定代表人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孔令霞武穴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孔令霞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孔令霞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金清强审判员 夏进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俊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