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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袁忠燕因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袁忠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忠燕,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系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办公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西高新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405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地在延安市宝塔区境内,故宝塔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