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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平、唐芳慧等与梁学林、梁国权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唐芳慧,唐德,陶秀兰,梁学林,梁国权,梁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又名刘萍,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唐芳慧,女,1996年5月出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唐德,男,1941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教师,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陶秀兰,女,1942年12月出生,汉族,不识字,无业,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学林,男,195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国权,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国保,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唐芳慧、唐德、陶秀兰与被执行人梁学林、梁国权、梁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青民初字第1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何建平代理审判员  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