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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玉山与郑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山,郑淑玲,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503号原告杨玉山被告郑淑玲,住长春市被告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山与被告郑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