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86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南京市,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苏A×××××轿车,沿本区龙袍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江高等级公路龙袍红绿灯路口时,撞上姚某某驾驶的苏A×××××轿车,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被告人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姚某某驾车追赶并报警,后陈某驾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玉带红绿灯路口时被姚某某逼停。经鉴定,陈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5.7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半月至五个半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静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