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丙福与王全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福,王全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03号原告:王丙福,男,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全福,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王丙福与被告王全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丙福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丙福与被告王全福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王丙福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丙福负担。审 判 长  左禄山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广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