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财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东志申请王建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东志,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268号申请人:杨东志,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王建军,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杨东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申请人杨东志以自有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东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工资账户,账号为×××,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杨东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