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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庆恒与霸州市万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恒,霸州市万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866号原告:刘庆恒,男,汉族,1954年11月4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霸州市万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H213三楼门店。法定代表人:杨孝明,该公司经理。刘庆恒与霸州市万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庆恒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庆恒负担。审判员  刘志会书记员  罗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