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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文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7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微,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1996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卢欣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代理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微及其辩护人卢欣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2时47分许,被告人林文微持注销状态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沿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从恒宝酒店方向往幸福里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交叉路口,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沿登高西路从幸福里小区方向往新地标小区方向左转弯的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文微弃车逃逸。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林文微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文微到交警大队投案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钟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文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文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文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2时47分许,被告人林文微持注销状态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沿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从恒宝酒店方向往幸福里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沿登高西路从幸福里小区方向往新地标小区方向左转弯的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文微弃车逃逸。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文微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交通四级伤残。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文微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文微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先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林文微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钟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辩护人提供的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林文微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取得了对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但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文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人民陪审员 李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小燕(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