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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79号决定书罪犯孙辉,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技工学校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吉01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孙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申请撤回对罪犯孙辉的减刑申请。本院认为,该犯刑期已满,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孙辉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