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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小三与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三,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3542号原告:陈小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万和小学西侧同顺售楼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89605G。法定代表人:席要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三与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被告金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大陆公司偿还陈小三借款本息297.76万元。2.判令金大陆公司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金大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小三与金大陆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小三向金大陆公司出借现金240万元整,期限二个月。借款到期后,金大陆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截止2016年6月10日,双方对所欠本息确认为:297.76万元,金大陆公司至今尚未归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金大陆公司辩称,起诉的借款本息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计算。金大陆公司已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原告陈小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证据2.借据一份,拟证明除同证据1外还证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28.5‰。证据3.交通银行电子回执一份,拟证明陈小三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向金大陆公司转款240万元。证据4.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双方在2016年6月10日核实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是240万元。截止2016年6月10日金大陆公司欠陈小三利息57.76万元,本息共计297.76万元。被告对证据1、证据3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调整。对证据4的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金大陆公司在通知书上面盖章的行为不代表金大陆公司认可上面所记载的借款本息。陈小三的计算方式已经超出了年利率24%的规定,应当以实际的利率予以调整。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的约定以及双方对账的真实情况,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双方约定月利率28.5‰超出法定利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金大陆公司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5年3月27日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赵娜娜转到陈小三账户10万元。证据2.2015年4月2日电子回单一份,证明通过银行转账转到陈小三账户17.36万元。陈小三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认为由于双方之间有其他业务往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支付的是该笔借款的利息。数额上也不能显现约定的利率是月息2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金大陆公司向陈小三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陈小三与金大陆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同日,陈小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金大陆公司转款240万元,金大陆公司向陈小三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28.5‰。后金大陆公司除向陈小三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对下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2016年6月10日,陈小三向金大陆公司发出催收欠款欠息通知书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6月10日金大陆公司已欠陈小三利息57.76万元,本息共计297.76万元。金大陆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期间,金大陆公司支付利息17.36万元。后此款经陈小三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案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小三与金大陆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如约向金大陆公司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小三与金大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陈小三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金大陆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到期后,金大陆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9月份,但均未明确已清偿利息的截止时间。本庭责令陈小三的代理人对利息支付情况,向当事人核实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予以反馈,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予以反馈,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利息视为已支付至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陈小三主张的利息应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小三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陈小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21元。陈小三负担1910元,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昆松人民陪审员  李伟红人民陪审员  樊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